2005年2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生母代子放弃继承权无效
张丽锦

  事件
  王童(化名)4岁那年,父亲和母亲离了婚。王童被判随母生活。母亲单位效益一直不好,每月微薄的收入仅能勉强维持生活。
  5年后,王童的生父在一次交通意外中丧生,留下一笔遗产。王童的母亲因痛恨其父,决定不要前夫一分钱,便代表王童放弃了继承。王童的继承权会因此而丧失吗?
  忆通律师事务所周勇律师:
  王童今年才9岁,母亲是其法定代理人,原则上说母亲对被监护人王童的财产有处分权。
 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“继承法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中规定:“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、受遗赠权,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。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、受遗赠权。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,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。”因此,王童母亲虽然是其法定代理人,可以代王童争取遗产、保管遗产,为了王童利益处分遗产,但不可以随意代王童放弃继承。
  王童的母亲在生活环境并不优越的情况下代子放弃继承,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王童的利益,该代理行为应认定无效。
  王童并不因此丧失继承权,仍有权继承其父所留遗产。